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聯邦最高法院:暴力電玩禁售兒童 違憲 - 聯合新聞網
28 Jun 2011, 1:26 pm

聯邦最高法院27日以七票對二票裁決,加州2005年實施的禁止銷售、出租暴力電玩(violent video game)給18歲以下兒童的法律,違反憲法第一修正案保障的言論自由。最高法院表示,儘管各界批評暴力電玩讓年輕人模仿殘忍行為,但政府無權「限制兒童接觸何種思想」。

加州法律規定,出售或出租暴力電玩給18歲以下兒童,將課以1000元罰金。業者不服興訟,加州沙加緬度市聯邦第九巡迴上訴法院2009年裁決,此法侵犯青少年的憲法第一修正案保障的言論自由。當時的加州州長史瓦辛格再上訴,但聯邦最高法院同意巡迴法院的裁決,維持原判。

大法官史卡里亞(Antonin Scalia)代表多數派在裁決書中寫道:「毫無疑問,州政府擁有保護兒童不受傷害的合法權力。但這不包括擅自限制兒童接觸何種思想的權力。就像早先受到言論自由保障的書籍、戲劇、電影一樣,電玩也是傳播觀念、甚至傳達社會信息的媒體。」

電玩製造商和經銷商興奮慶祝他們的法庭勝利,宣稱最高法院的裁決讓他們與其他形式的娛樂(如電影、音樂)受到同等的法律對待。

不過,美聯社指出,首席大法官羅伯茲(John Roberts)與大法官艾里托(Samuel Alito)表示,他們願意重新考慮他們的投票。大法官湯瑪士(Clarence Thomas)與布萊爾(Stephen Breyer)對最高法院的裁決表示異議。家長電視會議(Parents Television Council)主席溫特爾(Tim Winter)則譴責最高法院的裁決。他說:「這個裁決為電玩業者的經濟利益,抹殺家長的權威。」

全美有4600餘萬個家庭至少擁有一個電玩裝置,業者去年的營收至少180億元。電玩業者自行實施分級制度,藉以警告家長,像是「M」級代表內容特別暴力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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